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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2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连续出台《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青海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对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和具体要求。《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部署要求,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办法》是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体系化的必要措施。当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明确将知识产权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和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加强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20年,我省36部门联合签署《青海省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给予有力震慑,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实践。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出的新部署、新要求,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三)制定《办法》是推动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开展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风险分类管理具体职责,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监管差异化、精细化、智慧化,为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抓手。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省级政策文件,我局研究起草《办法》。起草过程分五个阶段。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信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联系对接湖北、新疆、辽宁、山东等已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兄弟局,调研了解相关条款设置和实践成效、问题。二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讨论制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究制定分类指标体系和具体监管举措,合力推进起草工作。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在局系统内多次征求意见,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共收到12家单位(处室)39条反馈意见,经逐条论证,采纳或部分采纳30条,不采纳9条。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所提意见与国家、我省有关信用建设最新政策文件精神不符,与目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不符。四是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经法规处审查,不存在相关合法性问题,并提出4条修改意见,均已采纳。五是2024年3月19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3月25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刘兴民局长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4年3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5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10E79C85-1ADA-487F-BD7A-B936D9AD67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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